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公告〔2022〕26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
【资料图】
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
原则,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现就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做如下
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一、专项说明
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均为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报告期内,公
司对外担保发生额为65,128.00万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对外担保余额为126,163.47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71.47%,其中,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126,163.47万元,全资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
余额为0万元。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履行的审议程序如下:
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1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
万元的担保。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担保的总额度。公司可
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如在担保
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或收购全资子
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总金额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上述对外担保
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公司2022年1月1日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期间发生的担保事项在
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召开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
度对外担保计划的议案》,议案主要内容为:为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及资金需求,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22年度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累计不超过人民币200,000
万元的担保。对外担保事项的担保主体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担保额度为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子公司互相之间提供担保的总额度。公司可
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如在担保
有效期内发生新设、收购等情形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对新设立或收购全资子
公司的担保,也可以在预计担保总金额范围内调剂使用预计额度。上述对外担保
事项有效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
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担保事项在2021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额度内。
二、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对外担保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2022年度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均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担保额
度内,担保决策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刘桓、赵雪媛、屈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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